
AI 与电影摄影师的版权保护:聚焦作者身份
AI 正在重塑影音制作,但随着 AI 工具不断模糊作者身份的界线,电影摄影师们面临着保护自己创意版权和贡献认可的挑战。
人工智能(AI)对影音制作的影响逐渐加深,渗透到了从任务自动化到生成完整场景的方方面面。机器学习算法可以分析风格元素,复刻摄影技巧,甚至提出新的创意解决方案。虽然这些进步可以增强人的创意,但它们也带来了风险:电影摄影师一直以来都是艺术与技术的纽带,如今这一独特的作用可能因此被削弱。如今就AI生成作品何时以及是否应该被赋予版权保护的讨论不断出现,某些司法制度正在探索将AI系统承认为作者,一个对电影摄影师而言至关重要的问题由此产生:如果 AI 被认定为(联合)作者,那么对电影摄影师艺术创作的认可及其法律保护会有何变化?
当前的版权框架:拼凑式保护体系
电影摄影师的版权状态在不同司法辖区差异巨大。在美国和英联邦国家,在“雇佣作品原则”(work-for-hire doctrine)下,版权通常归制作者所有,这就使得电影摄影师无权或甚至不被认可为作者,除非合同或行业协议中有明确规定。与之不同的是,爱沙尼亚和墨西哥直接通过法律推定承认电影摄影师为作者,而挪威和比利时推定其他创作者为联合作者,但若电影摄影师的贡献满足原创条件,也会承认。奥地利、德国和瑞士则缺乏明确推定,依靠的是一般性“创造者原则”(creator principle),基于贡献的原创性来赋予联合作者身份。
在其他地方,版权保护行为也不一致,通常取决于合同条款,这就将电影摄影师置于不利地位,他们拍摄的作品会被轻易收购,他们的视觉设计也极易被篡改。AI 技术的崛起将这些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模糊了作者身份的界线,还有可能损害电影摄影师权利。
保护电影摄影师权利的创新模式
为应对这些挑战,我(译者注:作者克里斯蒂娜·布施博士-Dr. Cristina Busch,IMAGO 作者委员会法律顾问)探究了三种尚待深入探索的保护电影摄影师权利的方法。
欧洲法和国际法为探讨新版权框架提供了空间, 因为欧洲法规仅要求将导演视为受法律保护的作者。
A.电影摄影师作为邻接权权利人
有一种方法是通过邻接权保护电影摄影师,虽然邻接权是版权法的一部分,但它跟传统版权有所不同,因为它对未被归类为第一作者的贡献者(比如表演者)给予保护。跟完整的版权不同,完整的版权赋予作者所有权和作者身份认可,而邻接权是对一个作品的使用提供报酬,使用行为包括作品的复制、公开表演和发行,以及提供精神权利,比如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尽管有可能通过既定惯例让其实现国际协调 —— 通过纯粹的作者权利或联合作者身份框架并不容易实现这一点 —— 但邻接权模式应被拒绝使用。这套模式将电影摄影师贬为二级贡献者,不仅让版权保护降级,还缩短了保护期,并且从整体上看,这套模式无法承认电影摄影师作为原创艺术作品创作者的身份。
B.集体所有权
另一种模式是集体所有权,此模式下,所有一级贡献者 —— 比如导演、编剧、摄影、剪辑、服装和美术指导、造型师和甚至演员 —— 电影知识产权共有。这套模式反映了电影制作的协作性,确保所有贡献者享有公平合理的认可和报酬,并通过承认所有关键利益相关者的作用来简化权力分配。精神权利可以延伸到所有被认可的贡献者,而不只针对传统意义上的作者。
这种想法应该从一开始就杜绝,首先,因为这违反了欧洲法律 —— 欧洲法律强制规定,导演被认定为作者;其次,因为这样有可能造成保护的假象。在实践中,制片人可能是公认的拥有所有权利的人,这就使得为电影摄影师这类创意人士执行相关权利难上加难。
C.电影摄影师独著身份
电影摄影师可以主张作为电影摄影的独著作者,因为他们在塑造电影视觉叙事上发挥了独特作用。
虽然导演塑造了影片的整体构想,但电影摄影师通过布光、构图、摄影机角度和运镜的选择定义了影片的视觉形象。他们的工作不仅是简单地采集图像;电影摄影师创造了引导观众体验的美学与情绪。在这个意义上,电影摄影师确立了影片的“视觉形象”,就像平面摄影师被公认为是其摄影作品的作者一样。
这种认可遵循的原则是:一个共创作品的组成部分,也能依据版权法获得个体保护。嵌入的平面摄影作品 —— 即影片中包含的图片 —— 已享有单独的版权保护,因为一个作品中的原创部分可单独获得保护已成共识。某些司法辖区对这个问题有针对性的处理,即推定嵌入影片的摄影作品权利已转让给制片人。基于此原则,电影摄影也可以被单独承认和保护。
通过主张独著身份,电影摄影师可以为他们对影片视觉构成所作的贡献获取法律保护,确保其经济与精神权利。这种认可会确认其作为电影视觉形象创造者的身份,并突显他们在创作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将电影摄影师认定为独著作者可能一开始会跟一些国家和欧盟立法中的联合作者框架相冲突,因为他们将导演视为主要作者。然而,欧盟法律具有灵活性,在承认导演的同时,并不排斥其他创意贡献者。
音乐与编舞领域的法律先例表明,复杂的创作关系可以被公平规范。承认电影摄影师为作者即强调了他们在视觉叙事中的关键作用,并确保人类创作者在 AI 生成内容不断增长的环境中得到认可和保护。
总结
电影摄影师的艺术创作是电影的生命之源,他们塑造了电影的视觉语言和情感冲击力。尽管邻接权和集体所有权无法完全认可电影摄影师独有的贡献,而联合作者身份常常遭到法律制定者或司法权的否认,但电影摄影师的独著身份可以提供最强有力的框架,以确保他们能获得应得的认可、权利和保护。这种方式还可能可以跟现有的将电影摄影师作为联合作者提供国家保护的机制互相兼容或互补。
出处:Dr. Cristina Busch | 英国电影摄影师杂志
翻译:LorianneW | 盖雅翻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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